平安30周年重磅推出分红型年金险《财富鑫生》,这是平安30周年感恩钜献产品,这是一份来自世界500强的回馈大礼,这是帮助家庭资产保值增值的绝佳选择。下面为大家推荐《平安人寿财富鑫生产品亮点和保障内容(附免责条款)》,欢迎阅读。
平安人寿财富鑫生产品亮点和保障内容(附免责条款)
产品介绍:
* 承保年龄: 28天-60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10年缴
产品亮点:
(1)终身年金理财保险,30周岁以下皆可投保;
(2)生存金满五年即可领取,直至终身,满足各个阶段资金需求;
(3)高身价保障,满期全额返还,补充养老;
(4)保单贷款可达80%,资金周转灵活。
保障内容:
特别生存保险金: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 我们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 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6%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若在第2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第20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1) 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在第2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第20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特别生存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 存,我们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的月交保险费×12×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及平安财富鑫生年金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关爱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及平安财富鑫生年金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减去平安财富鑫生年金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后给付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 (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及平安财富鑫生年金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 158% 减去平安财富鑫生年金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后给付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免责条款
【平安财富鑫生年金保险】责任减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平安附加财富鑫生两全保险】责任减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案例:
张先生给出生3个月大的儿子小宝,投保了保障计划,搭配聚财宝,3年交,每年交11万元,存3年,选择65岁返本。具体保障利益如下:
1、特别生存金:投保第5、6年,分别每年返还5.5万;
2、生存金:投保第5年开始,每年返7800至终身;
3、祝寿金:65岁时,返还536.6万元;
返还金不领取,进入聚财宝,以中档分红为例:
30岁时,小宝累计可享有78.2万;
40岁时,小宝累计可享有137.2万;
50岁时,小宝累计可享有233.4万;
60岁时,小宝累计可享有390万;
80岁时,小宝累计可享有113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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